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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推进商业健康保险“夏都惠民保”落地

2022-8-1 15:59| 查看: 7135| 评论: 0

7月29日,青海省西宁市召开推进商业健康保险“夏都惠民保”新闻发布会,就西宁市促进商业健康保险“夏都惠民保”发展的背景、西宁市推进“夏都惠民保”所做的工作及“夏都惠民保”基本情况做一介绍。

获悉,“惠民保”是基本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紧密结合的一种创新型普惠式商业医疗保险产品,是为罹患重大疾病、存在大额医疗费用的患者提供费用补偿,具有门槛低、保额高、性价比高等特点。同时,也是参与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一个新模式,是商业保险遵循市场原则,主动对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推进商业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融合发展的一个大胆尝试,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后建立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的一项全新制度。目前,西宁市已经建立了覆盖城乡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实现了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全民覆盖的目标。由于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主要为参保群众提供基本医疗保障。

据悉,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构筑医疗保险与商业健康保险融合发展模式,补齐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健康保险的短板,提升参保群众医疗保障服务水平,西宁市已经率先在全省开展普惠式商业健康保险“夏都惠民保”。

为了深入推进“夏都惠民保”,西宁市深入开展调查研究。2021年4月,西宁市医疗保障局由主管副局长带队组成考察组赴杭州、丽水、兰州三地,对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特别是商业保险“惠民保”等方面的先进做法和经验进行了专项学习考察,并形成了“调研报告”向市政府做专题报告。2022年1月25日,西宁市医疗保障局召开党组会,研究确定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和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为“夏都惠民保”承保商业保险公司,印发《西宁市医疗保障局关于确定承办“夏都惠民保”商业保险公司的通知》(宁医保局发〔2022〕17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青海省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发〔2021〕9号),西宁市委十四届十二次全会精神,结合西宁市实际,印发了《关于促进商业健康保险“夏都惠民保”发展的工作方案》。指导商业保险公司制定了《“夏都惠民保”实施方案》,明确了保费标准、待遇享受、起付标准、特定药品清单和负面清单等内容。西宁市医疗保障局积极与省医疗保障局对接进行系统接口改造等工作,与共保体成员单位进行系统建设相关沟通,制定系统建设方案,完成系统搭建等工作。开展“夏都惠民保”项目推广宣传相关工作,设计并注册“夏都惠民保”专属商标,申请“夏都惠民保”微信公众号,制定宣传培训计划,开展“夏都惠民保”的有关培训宣传工作,为“夏都惠民保”上线奠定了坚实基础。“夏都惠民保”,是由政府引导,群众自愿参保,商业保险公司具体运营、保本微利、自负盈亏,与医疗保险有效衔接的一款普惠式商业健康保险。西宁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均可参加“夏都惠民保”,不设置年龄、既往病史、健康状况、疾病风险和职业类型等前置条件。充分发挥“夏都惠民保”对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互补作用,不断提高重特大疾病和多元医疗需求的保障水平。全体参保人员执行统一的缴费标准、保险待遇和服务保障政策,实行无差别保障。建立与西宁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各方承受能力相匹配、与参保人员健康需求相适应的动态调整机制,建立健全监督管控机制,提高运行效率、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确保“夏都惠民保”可持续发展。该产品由商业保险机构负责承办,按保本微利原则设计产品,承保机构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保险期间内,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所产生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经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府主办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负担费用按约定比例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经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专科医生确诊罹患本方案指定的35种国内特定药品清单和10种海外特定药品清单对应疾病,对于治疗发生的必须合理且符合约定的特定药品经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府主办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负担费用按约定比例给付保险金。

下一步,西宁市医疗保障局将根据市政府的安排部署,认真做好“夏都惠民保”相关工作,指导商业保险公司做好参保缴费、宣传动员、待遇报付等工作,推进“夏都惠民保”在西宁市落实落地。林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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